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、下达升学指标,对教师进行排名、奖惩。
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组织周考、月考、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或变相组织考试,严禁按照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、排座位、“贴标签”。
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,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、社会培训成绩、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。
严禁以面试、评测、接收简历等形式选拔学生,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、校园开放日、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或选拔学生。
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、特色班、国际部、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。
(来源:北京市教育委员会)